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关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明确规定10种免于处罚情形:
1.未批先建: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2.对单位未验先投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
3.对个人未验先投的:负责该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于处罚
4.对超标排污的:超标倍数均小于0.1倍的,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
5.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
6.对部分行为违法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
7.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
8.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质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9.未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
10.违法行为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并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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