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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报告
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法律责任如下: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一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2),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3),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片
(4),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5),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细咨询电话:殷小姐1362154494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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