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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评价

【设计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3、根据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编写时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委托有关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设计;另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如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的设计方案,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最后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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